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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3民初2372号

张彤与张育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3-1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彤;张育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陕0113民初2372号原告张彤,男,汉族,xxxxxxx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敏,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育群,男,汉族,xxxxx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张彤与被告张育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彤及委托代理人王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育群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彤诉称,被告借原告款项,对所产生的利息被告于2018年4月1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对欠原告的5万元利息,原告一直催要,被告拖而不付,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利息5万元,并要求以起诉之日到清偿之日按年息24%向原告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育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15年9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共计向被告转账200万元。2016年3月至2016年12月,被告陆续向原告还款197万元。另查,2018年4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张育群欠张彤利息款共计人民币伍万元整,被告在该欠条上签名并按捺手印。庭审中,原告表示放弃要求被告按照24%的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利息的诉讼请求。经询,原告称被告于2018年4月10日出具的欠条载明的利息款实际包含3万元本金以及双方约定的2万元利息。上述事实,有欠条、银行转账记录、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整,被告于2016年12月底之前共计向原告偿还人民币197万元,被告尚欠原告3万元本金未偿还,有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予以证明。被告于2018年4月1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所欠利息款共计5万元,因原告认可该5万元包含被告尚未偿还的本金3万元以及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利息2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本息共计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育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彤偿还欠款5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偿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娜娜

人民陪审员  王铁柱

人民陪审员  查新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许丹彤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