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2813号之一
原告:张宇,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伊梅,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军,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张宇与被告夏军民家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夏军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陈 思
人民陪审员 徐金龙
人民陪审员 林 琼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张德琳
书 记 员 郭绡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