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29民初1350号
原告:马加勇,男,回族,1992年7月3日生,农民,初中文化,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被告:马永兴,男,回族,1977年12月16日生,农民,初中文化,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原告马加勇与被告马永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马加勇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加勇在诉讼过程中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马加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马加勇负担。
审判员 马继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琨
书记员付一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