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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29民初1350号

马加勇与马永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加勇;马永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29民初1350号

原告:马加勇,男,回族,1992年7月3日生,农民,初中文化,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被告:马永兴,男,回族,1977年12月16日生,农民,初中文化,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原告马加勇与被告马永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马加勇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加勇在诉讼过程中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马加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马加勇负担。

审判员  马继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琨

书记员付一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