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1民初6432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住所地胶州市郑州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869662940U。
负责人:潘洪峰,行长。
被告:于令辉,女,1966年8月27日生,汉族,住胶州市钱市。
被告:綦丹安,男,1962年9月2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钱市。
被告:青岛皇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胶州市福州南路关办事处南三里河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504016711。
法定代表人:叶明顺,总经理。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被告于令辉、綦丹安、青岛皇骐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撤诉。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原告自愿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故案件受理费应调整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负担,应退还原告6510元。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宋诚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