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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1执151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李高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李高昌;宋玉清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81执15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住所地胶州市郑州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752719920。负责人孙毅,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树青,男,汉族,1969年10月12日生,住胶州市,系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高昌,男,汉族,1962年8月16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宋玉清,女,汉族,1968年2月20日生,住胶州市。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81民初693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9)鲁0281执1511号,执行标的37182.9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和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承诺会尽快履行法律义务。现双方当事人到庭表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已于2019年5月9日自行给付5000元,剩余案款于2019年6月份开始,每月30日前自行给付其1000元,至2019年12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如任意一笔不按期履行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81民初69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李松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义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