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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0193民初2842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蔡彬新、普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3-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蔡彬新;普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川0193民初2842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

负责人:龚志坚,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华,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进,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彬新,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告:普乐,女,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蔡彬新、普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邱方丽

审判员  黄秀琼

审判员  张 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