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川0193民初2842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
负责人:龚志坚,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华,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进,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彬新,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告:普乐,女,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蔡彬新、普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邱方丽
审判员 黄秀琼
审判员 张 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