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0921财保35号之一

武汉聚信平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4-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武汉聚信平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921财保35号之一 解除保全

申请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孝昌县分公司。

负责人:汪珍惜,该分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武汉聚信平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潇洋,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孝昌县分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武汉聚信平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382059.9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孝昌县分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武汉聚信平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孝昌县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聚信平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82059.9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或查封; 二、解除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孝昌县分公司所有房产的查封,房产证号:鄂(2016)孝昌县不动产权第00039**。 案件申请费2430元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孝昌县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骆荣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国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