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821执33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黄福生,男,汉族,1968年7月2日生,住修武县,。
被执行人:李梅,(曾用名李小梅),女,汉族,1968年8月24日生,住修武县,。
被执行人:焦卫东,男,汉族,1969年5月14日生,住修武县,。黄福生申请执行李梅、焦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821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本院依法给二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19年3月6日、4月25日、5月31日、6月18日经网络司法查询,被执行人焦卫东名下有存款4600元,李梅名下存款2015元,本院已依法冻结并予以扣划,申请人已领取上述款项。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焦卫东名下有五菱牌鄂A×××**车辆和北京牌鄂A×××**车一辆,本院已于2019年5月30日予以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3、2019年3月6日限制二被执行人高消费。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已于2019年6月25日向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且得到申请执行人的认可。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所采取的调查财产措施及调查结果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豫0821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发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洁
审判员 高国杰
审判员 姜甜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蒋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