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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5执1242号

王彦祯、杜光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3-23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彦祯;杜光明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1325执1242号 申请执行人王彦祯与被执行人杜光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5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并交纳了执行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经得到了实现。本案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5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书已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