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2民初8715号
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亚大时代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守中,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宇轩,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超君,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谭某,女,汉族,1989年2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长益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某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何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颜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