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581刑初258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某新,男,199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初中文化,职业:打工,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址广东省陆丰市,住广东省陆丰市。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1日到陆丰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高,男,199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中专文化,职业:打工,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址:广东省陆丰市,住广东省陆丰市。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1日到陆丰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辩护人彭正民,系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某广,男,199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初中文化,职业:打工,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址:广东省陆丰市,住广东省陆丰市。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0日到陆丰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刑诉[2019]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新、黄某高、高某广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某新、高某广、被告人黄某高及其辩护人彭正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于2018年2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施某新、黄某高、高某广与同案人施伟钢(另案起诉)等人宵夜后,途经陆丰市路段时,遇到黄某1成、黄某1青、陈某1等人驾乘三辆摩托车开在被告人施某新驾驶无牌本田雅阁小车等人前面,由于车速过快,差点撞上黄某1成乘坐的摩托车,而双方进行对骂,不久后双方散开。至当天凌晨5时许,当黄某1成、黄某1青、陈某1等人途经“正味烧烤店”面前人行道围墙边时,同案人施伟钢等人与被告人施某新驾驶无牌本田雅阁小车,带余某2(另案处理)驾驶一辆粤N×××**小轿车接载黄某高准备回南塘镇而跟随赶到后,下车追打黄某1成、陈某1致伤,经陆丰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1的损伤属轻伤二级,黄某1成的损伤属轻微伤。案发后双方已理妥民事赔偿,得到伤者的谅解。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供了证据,认为被告人施某新、黄某高、高某广竟违反法律规定,无事生非,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施某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高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彭正民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黄某高涉案的主观恶性和客观情节较轻,属于从犯,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高主动投案,在法庭中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黄某高已经主动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又是初犯,应从宽处理。
被告人高某广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施某新、黄某高、高某广与同案人施伟钢(另案处理)等人吃完宵夜,被告人施某新驾驶无牌本田雅阁小车途经陆丰市路段时,遇到黄某1成、黄某1青、陈某1等人驾乘三辆摩托车在前面行驶,由于车速过快,被告人施某新驾驶的小车差点撞上黄某1成乘坐的摩托车,因而双方进行对骂,不久后双方散开。当天凌晨5时许,当黄某1成、黄某1青、陈某1等人经过“正味烧烤店”面前人行道围墙边时,同案人施伟钢等人与被告人施某新驾驶无牌本田雅阁小车,余某2驾驶一辆粤N×××**小轿车载黄某高准备回南塘镇而跟随赶到,下车追打黄某1成、陈某1致二人受伤。经陆丰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1的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害人黄某1成的损伤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施某新、黄某高、高某广赔偿了被害人陈某1、黄某1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陈某1、黄某1成的谅解。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高某广到陆丰市公安局投案,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施某新、黄某高到陆丰市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陆丰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决定对陈某1被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2.陆丰市公安局《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高某广到陆丰市公安局南堤派出所投案,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施某新、黄某高到陆丰市公安局南堤派出所投案。3.陆丰市荣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说明》:余某1在该公司租一辆灰色小轿车雅阁牌轿车,车牌为:粤N×××**,出租时间是2018年2月20日20时27分,至2018年2月22日07时05分归还。4.《谅解书》、《收据》证实,被告人施某新、黄某高、高某广分别与被害人陈某1、黄某1成达成调解协议并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被害人陈某1、黄某1成对施某新、黄某高、高某广表示谅解。5.陆丰市公安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施某新的出生日期为1993年7月4日等基本情况,被告人黄某高的出生日期为1998年12月14日等基本情况,被告人高某广的出生日期为1995年10月11日等基本情况。6.陆丰市人民检察院陆检未检刑不诉[2018]9号《不起诉决定书》证实,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陆丰市公安局认定余某2涉嫌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余某2不起诉。(二)鉴定意见1.陆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陆)公(司)鉴(法活)字[2018]0211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病历材料证实,经鉴定,伤者陈某1外伤致面部软组织挫伤并双侧额窦前壁、双侧鼻骨及鼻中隔、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其形态符合钝器伤的特点,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陆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陆)公(司)鉴(法活)字[2018]0210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鉴定,伤者黄某1成外伤致胸软组织挫擦伤,其形态符合钝器伤的特点,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三)勘验笔录陆丰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陆丰市公安局南堤派出所于2018年2月21日8时19分对现场进行了勘验,现场位于陆丰市,东临正味烧烤店,西临漯河,南临龙山小学,北临龙山桥。经勘验,现场并无发现相关痕迹物证,其余情况也暂未发现异常。(四)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黄某1成的陈述,2018年2月21日凌晨4时许,我和我表哥陈某1、堂哥黄某1青、黄某2还有黄某1青的两三个朋友在东海镇龙山桥桥边吃烧烤,当时我们已经吃完准备回家了,我们几个人开着三辆电动车往龙山桥的方向走,当时从我们后面南堤路往龙山桥方向开来一辆黑色本田的小轿车,该辆小轿车开得特别快,就超过了我们的车,当时我坐在黄某2开的电动车上,我就在车上说:“车怎么可以开得这么快?”然后那辆小轿车就猛地在前面拦住我们,从车上下来三、四名年轻男子,那三、四个年轻人气势汹汹对我说:“你说什么话啊?”我回答:“车不能开那么快,如果我说错什么了,我向你们说声对不起。”那三、四名男子看上去有喝了酒,他们对我说:“你说对不起也没用,一定要打你。”然后对方三、四人就冲过来对我拳打脚踢的,陈某1、黄某1青他们在劝阻的时候也被他们殴打到,殴打的过程中,我还看到对方其中一名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在打电话,大概被打了五分钟后,那三、四名男子就走了。过了几分钟后,我们正在扶起自己的电动车准备离开,那三、四个年轻人又开车返回来,而且还叫了另外三辆摩托车过来,摩托车上总共有七、八个男子,这十几人(我都不认识,都是20几岁的年轻男子)下车后就围住我们对我们拳打脚踢的(都没有持械),我一直在跟他们道歉,但是没有用,陈某1他们在劝架,对方说:“谁拦,我们就打谁。”然后陈某1他们也被对方围住拳打脚踢,大概打了五分钟后他们就开车往龙山桥的方向走了,当时我们看到陈某1他被打到鼻子一直流血,而且其他几个人也都受伤了,我们就赶紧去医院治疗。我被打伤胸部、脸部、背部和跨部,都酸痛;陈某1被打得最重,鼻梁断了;其他几人就是胸部和背部受伤,都是内伤。当时我被十几名男子打到,陈某1也是被这十几名男子殴打到的。对方某开了两辆小汽车过来,一过来,他们就冲过来围着我们,开始推搡我们,然后就动手打人,黄某1青他们劝架都劝不住,我和陈某1被殴打致伤后,他们就开车离开现场了。当时劝架的都是我们这一方的人。我不认识余某2。被害人黄某1成对案发现场视频进行指认。2.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2018年2月21日凌晨04时许,当时我跟我表弟黄某1成、黄某1青、黄某2还有黄某1青的两三个朋友在东海镇吃完宵夜后,我们几个人就开着三辆电动车(其中我自己开着一辆电动车,黄某2开着一辆电动车载着黄某1成,黄某2当时开在我的前面)经过东华学校(以前叫龙山小学)旁边,往龙山桥的方向准备回家,当时从我们后面南堤路往龙山桥方向开来一辆黑色本田的小轿车,当时黄某1成见那辆车开得那么快,不知道说了一句什么话,那辆小轿车的人听到后就在我们前面停了下来,从车上下来三、四个男子问我们说什么并用手推黄某1成,我们连忙说对不起,但是那三、四名男子根本不听我们道歉,打了黄某1成几巴掌和一拳,其中还有人在打电话,大概被殴打了几分钟后,那三、四个开车走了。过了几分钟后,我们正在扶起自己的电动车准备离开,那三、四个年轻男子又开车返回来,而且还另外跟来了一辆小轿车(一辆是黑色本田小轿车,另一辆不清楚)和两三辆摩托车(其中有五羊摩托车),总共有十几个人(都是十几岁的年轻男子,说本地话,都没有持械,其中有些人我能辨认得出来)过来,这十几个人一下车就追着我和黄某1成拳打脚踢的,还威胁要把黄某1成丢到河里,我们赶紧上前去劝架,我就护着黄某1成不让他们打他,我们还一直说对不起,但是没用,他们还是继续对我们拳打脚踢的,当时我的鼻子和头部都被他们打伤了,大概被他们打了十几分钟,他们才走了,我们几人因为都受伤了也赶紧到医院治疗。当时我和黄某1成、黄某1青都受伤了,我的头部、鼻部、眼部和背部都被打伤了,其中鼻梁被打断了,左边眼框骨头部位也被打裂了。民警出示给我辨认的两组照片,其中A组的3号男子和B组的11号男子,这两人都有打到我,A组的3号男子(余某2)就是有打到我的人,B组的11号男子(施伟钢)就是开着一辆灰色的小轿车的人,他是后来才赶过来的。他们两人当时都冲着我的手部和胸部打了几拳头,我鼻子和头部的伤不是他们两人造成的,他们两人就是参与打我而已,我鼻子和头部的伤是另外一名男子(大概25岁,身材瘦小,我能认得出他)造成的,当时是该男子一人用拳头打伤我的。我不认识黄某高。事后,施伟钢和余某2两人的家人有多次登门向我赔礼道歉,并积极与我协商赔偿事宜,后经我们双方协商一致并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施伟钢和余某2两人也都已经一次性赔偿了我医疗费等费用(赔偿的款项我已经收到了),我也自愿对他们二人出具了谅解书,我请求相关部门能从轻处理施伟钢和余某2两人。当时我被十几名男子打到,其中我能辨认出来的就是余某2和施伟钢。当时余某2和施伟钢打到我胸部和手部。当时劝架的都是黄某1成、黄某1青我这一方的人。余某2等人就是开两辆小汽车过来,一过来,他们就冲了过来,然后靠了进来围着我们,在助阵喊“打”,然后推搡我们,就开始动手打人,我那时候的鼻子也是被一名男子殴打致伤的,过程中,黄某1成、黄某1青等人都是在劝架,都在喊“不要打人”,但是没有用,我们这一方的人还是被施伟钢、余某2等人追打,追打过后,施伟钢见我鼻子流血,还拿了纸巾给我擦,后来余某2、施伟钢等人就开车离开现场。当时现场余某2、施伟钢等人这一方没有人在劝架。被害人陈某1对案发现场视频进行指认。经对混合相片进行辨认,被害人陈某1辨认出A组3号男子(施伟钢)是殴打他的男子;B组11号男子(余某2)是开着一辆灰色小轿车,后殴打他的男子。(五)证人证言1.证人黄某1青的证言,2018年2月21日凌晨4时许,我和堂哥黄某2、堂弟黄某1成、表哥陈某1、朋友郑某还有我表哥的朋友开着三辆摩托车途经龙山小学旁时,一辆小轿车经过差点撞到黄某2开的摩托车,我们停下车后黄某1成有骂了一名脏话,那辆小轿车上的人听到后就在我们面前停了下来,从车上下来五个年轻男子问我们说什么,并用手推黄某1成,我们连忙说对不起,他们中三个男子开始动手打黄某1成,我们过去劝架拉开他们,他们另外两个男子也过来推我们并动手打我们,打了约三分钟他们停下来,我们还一直向他们道歉,但他们一直在威胁我们。过了几分钟,又开来两辆小轿车和三辆摩托车,从那些车上下来约九个年轻男子,这时,那个先动手打人的男子说黄某1成骂他们,那几个后来的男子听到后就一起围着动手打黄某1成,我们几个过去劝架时也被他们一起打。这个过程持续了约十几分钟,后他们中有人喊停,我赶紧拉开黄某1成,然后开着摩托车载他离去,我堂哥黄某2几个人则留在那里,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当时我们共五人受伤,我背部、腹部被打伤。对方一共约有十五人(大概有八个人动手,我不认识他们),我没有看到对方有持械,我能辨认出那个先动手打黄某1成的和另外一个偏胖的男子。当时陈某1的电动摩托车前车灯被对方砸坏了。当时我、陈某1、黄某1成和黄某2都被打伤了,其中陈某1被打伤到了鼻子和头部,伤势比较重,我们几个伤势就比较轻。证人黄某1青对现场监控视频截图进行指认,辨认出案发时的两辆小汽车。2.证人黄某2的证言,2018年2月21日凌晨3时许,我和我堂弟黄某1成及其表哥陈某1等几个人在家烧烤店吃烧烤,吃完烧烤我们就开车离开,开到东海镇时,有辆小车在我们后面,开过我们车旁时,差点撞到黄某1成的车,黄某1成就骂一下这辆车(没有挂牌照),对方就将车停在我们前面,不让我们走,从车上下来四个男子,他们四人抓住黄某1成,其中开小车的男子(我们之前与他没有发生过矛盾)就打了黄某1成几巴掌跟一拳,我们就把他劝开,对方打电话叫了人,之后来一个开摩托车的男子(穿白色外套)对黄某1成也动了手,被我们劝开后,对方就开车离开了,我们就反方向开车离开,当我们的车开到附近时,对方开来两辆小轿车拦在我们前面,后来跟着两辆电动摩托车、一辆摩托车,总共十多个男子,刚才开小车的男子说我们骂他,那十多个男子就冲向黄某1成,我们几个人想拦也拦不住,对方说谁拦就打谁,我们几乎所有人都被打了,打了15分钟左右,对方有两个男子也在劝着动手的男子,我们马上让黄某1成先走,我们一边拦着对方,这时对方也停手了,其中陈某1被打严重,鼻子流了很多血,我们就马上将他送到医院治疗。我能辨认出那个开小车的男子,他在打我们的时候说他是东海镇六驿人。当时陈某1、黄某1成和我都受伤了。我是被打了几下肚子。伤势不大,所以没有去验伤。黄某1成就有跟我们说他们开车开得太快,他们误以为我去骂他们,才引起纠纷的。我有看到有两个男子在劝架。证人黄某2对案发现场视频进行了指认。3.证人陈某2的证言,陈某1是我儿子。2018年2月23日下午14时许,有两个中年男子去到陈某1住院的病房,说要向我们登门道歉,我问他们是谁,他们自称叫余潮和施如才,是为了陈某1被人打的事而来,余潮就说,当时陈某1被打的时候,他儿子余某2有参与,当时是他儿子余某2开着一辆有牌的灰色雅阁小轿车(车是他大儿子余某1租的)过去的,但是没有去打人,劝架就有。而当时打陈某1的是施如才的儿子施伟钢,当时施伟钢是开着一辆黑色没牌的雅阁小轿车,后来我问他们接下来有什么打算,施如才就说,既然我儿子施伟钢打到你儿子了,我就登门来赔礼道歉,也让社会的公亲来做和头,这件事就到此为止,说完,他们就都走了。4.证人余某1的证言,余某2是我胞弟。2018年2月20日晚20时27分,我就在陆丰市碣北镇荣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用了车牌号为粤N×××**的小轿车,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后,我就将车开回家中。到了2018年2月24日下午14时许,我父亲问我有没用那辆租来的车去做过什么事,我说没有,后我小弟余某2就说他在2018年2月21日凌晨的时候有开过该辆车去东海镇找朋友,后来在东海镇找到朋友的时候,朋友(余某2没跟我提过他朋友的名字)有在东海镇跟人发生打架的事情,当时他有下车进去劝架,后来找完朋友,当天早上他就开该辆车回到家里了。我不认识施伟钢。5.证人卓某、赖某的证言,证实其两人与施伟钢、施某新是邻居关系。在2018年2月21日大年初六前后的时间,施伟钢、施某新的家附近没有停放一辆本田无牌小汽车。施伟钢、施某新他们或者其家人没有一辆本田无牌小汽车。6.证人余某2的证言,2018年2月20日晚上九多钟,黄某高打电话给我说他在东海喝酒,问我有没有车载他回湖东,当时我哥有租了一辆粤N×××**的小车,于是我就对黄某高说晚点过去施伟钢家附近载他,后来我在羊肉店打工忙到21日凌晨三点多钟,才回家里开了二十多分钟的车到东海连厝围施伟钢家附近,当时施伟钢的三哥开一辆黑色小车载黄某高刚回来,黄某高看到我来了就上了我的车,然后我掉头开出路口,那里施伟钢的三哥也开着无牌小轿车出去,我就跟着他到,跟着他停车,看到那边墙边围着一群人,施伟钢的三哥下车后就跑向那某围着的人,当时我也下了车,我在车边站着看了一会,那某围着的人正在吵,施伟钢的三哥过去后与黄某高、施伟钢、高某广一起用拳头和对方一名男子互相殴打起来,我就过去叫对方不要打架,对方有四,五个人在旁边拉扯,后来我看到对方有一名在劝阻男子流鼻血了,我就用手拉施伟钢的三哥,施伟钢、高某广三人,叫他们不要打架,之后双方就散开了。我没动手殴打对方,我是去劝架的。施伟钢、高某广都是黄某高的朋友,以前我和黄某高去过施伟钢家见过施伟钢一次。事情过了二、三个月后,黄某高和高某广都打电话说拿钱给施伟钢了,两个人总共拿了三万七千元,其中一个出二万元,另一个出一万七千元。施伟钢、施某新、黄某高和高某广有动手打人,打到了当时受伤的两个人,事后我才知道其中有一个人叫“陈某1”。当时是黄某高打电话给我,叫我来载他回去湖东镇。载黄某高的小车是灰色雅阁小轿车,车牌号是:粤N×××**,是我哥哥余少链在向陆丰市荣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的。我有在微信上要求施伟钢澄清我没有动手的事情,遭到施伟钢的威胁。经对微信截图进行指认,A组是施伟钢跟我的聊天记录,B组和C组是黄某高在微信上发给我的微信聊天截图。Zhun6666666666是我的微信号,hzgww1314、zhigo7319是黄某高的微信号。在我手机里面跟施伟钢、黄某高的聊天记录被我删掉了,因为当时我过来自首,我怕会被施伟钢他们拿这些聊天记录来害我,加上我自己也害怕,所以才删掉。证人余某2对现场监控视频截图进行指认,指认出其本人及其驾驶的小汽车,指认出施伟钢、施某新、黄某高和高某广。经对混合相片进行辨认,证人余某2鹏辨认出一组16号男子是黄某高,二组5号男子(施某新)是施伟钢的三哥,三组4号男子是高某广。(六)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与辩解1.同案人施伟钢的供述,2018年2月21日凌晨1时许,我开着摩托车去外面买宵夜,当我开车经过东海镇时,在的一个大排档内,我看到我认识的一个朋友“细目”跟另外五、六个我不认识的男子在吃宵夜,当时“细目”就叫我进去和他们一起吃宵夜,我当时就进去了,一直吃到当天的凌晨三、四点钟,我们就准备离开,当时他们有两、三个人就开着一辆黑色的无牌小轿车开在我们前面,我和另外的人开着两辆摩托车跟在后面,我们往龙山桥的方向开去,经过龙山小学前面的位置的时候,由于他们的车开得太快,差点撞到前面开着的三、四辆摩托车,当时对方就有人破口大骂,骂车开那么快找死啊,然后那辆黑色无牌小轿车的两、三人听到对方骂之后就停车下来,跟对方骂了起来,我们其他人当时就坐在摩托车上在后面看着,双方斗骂了几分钟后就都散了。当时我们就开车准备走,但是没开多久,因为有人要上厕所,我当时就绕了个圈,停在龙山小学对面的河边,在河边上方便,当时对方那七、八人看起来也像是喝了酒,他们没离开,也在龙山小学前面的位置逗留着,当时对方某在打电话,我们就以为他们在叫人过来闹事,于是我们就开着两辆摩托车过去,一过去,对方的人又在辱骂我们,当时双方又发生了争吵,随后之前那辆黑色无牌小轿车也过来了,后面还跟着一辆灰色有牌的小轿车(当时我有听到别人喊开该辆车过来的人“少展”),两辆轿车下来三人左右,双方争吵的过程中就有互相撕扯,后来就开始动起手来,当时我夹在中间劝架,但在劝架的过程中我的脖子被人打到几拳,当时我就比较气,所以当时我有还手,我打了别人手臂几拳头,双方大概打了几分钟,后我看到对方有一个人的鼻子流血,我当时马上到处去找纸巾给他擦鼻子,后来我们双方就都散开各自离开了。当时我们这边的就有八、九人,我自己看到的大概有三、四人动手,“细目”我不清楚他有没有动手,“少展”我有看到他的背影好像有动手打了对方几拳头,而且听他们说“少展”是有动手打了对方;对方就有六、七人,我们没什么矛盾,就是我们这边的人车开得太快,后来对方辱骂我们,双方斗骂才引起打架。我这一方的人就我一人受伤,我的脖子被人打到几拳头,左手小拇指的指甲被弄断了,其他的人没有受伤;对方我就看到有一个人受伤,就是鼻子流血那个人。当时我们没有持械打人,就是拳打脚踢。我现在回想清楚,当时少展有打到一个男子,后来这个男子我了解到他的姓名叫陈某1,他被打伤鼻子和头部,被打到轻伤,当时少展有打到他的。事后,我及我的家人多次向对方受伤的人赔礼道歉,积极协商,我已一次性赔偿对方医疗费等费用,也取得了对方的谅解,我们双方也签订了赔偿协议书。施某新是我三哥,他没有参与打人。高某广是我朋友,无参与打人。我不认识黄某高。我们自己家人凑了4万块钱医药费赔偿给对方伤者陈某1,赔偿费都是我们自己家人凑的,没有收过其他人的赔偿费。2018年2月21日凌晨,在陆丰市发生的打人事件,大概三四人动手打人,我认识的就只有“细目”和余某2。“细目”我是刚认识的,其他情况我都不清楚。余某2本来就是有打人的,我也没有在微信上威胁他。我及我亲人名下都没有一辆本田无牌小车。施某新和高某广都没在现场,没有参与动手打人。我不认识黄某高。因为事情发生的时候,公安机关是先找到余某2的,当时余某2就有找到我,我就跟他说,既然我们打到人了,就赶快去赔偿对方,不要把事情闹复杂,后来余某2不肯,还把我的名字也报给公安机关,那他既然害人,我也认清我自己的问题,就主动过来公安机关自首,自首时,我也就把他打人的事实如实供述给公安机关,我的话就是这个意思,我并没有去威胁他什么,我只是实话实说。同案人施伟钢于2019年3月18日的供述,2018年2月21日凌晨0时许,我当时自己坐车在龙山桥一个大排档遇到“细目”还有另外三四个我不认识的男子,当时“细目”就叫我一起吃宵夜,吃宵夜的过程中,我就打电话叫高某广、黄某高和我哥施某新过来一起吃,施某新和黄某高先后到,但是他们两人怎样来的,我就不清楚,最后高某广开着摩托车过来的,大概吃了两个多钟头,我们就都准备走了,当时我就看到施某新开着一辆黑色无牌的小车,载着黄某高先往龙山桥的方向开去,我就坐着高某广的摩托车,还有剩余的人开着另外三辆摩托车就跟在后面,等到靠近龙山桥的位置时,我就看到施某新把车停在路边,在跟两三个我不认识的男子吵架,但是双方吵了一会儿就各自被人劝开,就都散了。黄某高就跟我说,他要去我家附近接余某2,然后施某新就开车载黄某高离开了,我跟高某广还有另外宵夜的两名男子就没走远,就在对面看着对方,当时对方聚集了有七八人,还大声的在辱骂我们,我们就过去质问他们骂谁,但是对方七八个人就围着我们,我当时就打电话给我哥施某新,说龙山桥这边有点事,叫他过来,后来我们双方相互拉扯了起来,过了一会儿,施某新就开着那辆黑色无牌小车过来了,后来余某2开着另外一辆小车载着黄某高过来,他们一下车,就冲过来,当时现场的人就都混乱在一起,双方就有人在打架,我当时是向过去劝阻的,不知道被谁打到几拳头在我脖子,我一生气,才有动手打了别人几拳,后来双方相互再拉手了一会儿,我们就各自散开了,我哥施某新就开黑色无牌的小车走,黄某高就坐余某2的车走,我就坐高某广的摩托车在外面逛了一会儿,再回家,我一回家,就看到我哥施某新在家了,家附近也没发现这辆黑色无牌的小车。经我辨认,A组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是我跟余某2的聊天记录。经我辨认,B组跟C组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不是我的聊天记录。同案人施伟钢对案发现场视频进行指认,指出视频截图中有流鼻血的男子、黄某高、余某2、施某新、高某广及其本人。经对混合相片进行辨认,同案人施伟钢辨认出一组5号男子(余某2)就是“少展”,二组第8号男子是其三哥施某新,第16号男子是高某广。2.被告人施某新的供述,2018年2月21日凌晨4时许,我在家里准备要睡觉时接到我小弟施伟钢的电话,说他在我们连厝围家的巷口,说他在跟人打架,叫我去看看。我当时怕施伟钢跟人复杂和打架,就赶紧跑到家里的巷口去,到了之后,我看到施伟钢还有两辆小车在那里,施伟钢看到我后,他就开着摩托车还有另外一辆小车走了,只留下一辆无牌的小车打着大灯在那里,车内没人,车钥匙也插在里面,我怕施伟钢会跟人吵架出事,我就马上开着那辆无牌的小车追了上去,一直追到,我就看到有一大堆人纠缠在一起打架,我怕施伟钢被人打,想着赶紧下车去劝架,我把车停好车后就赶紧下去劝架,当时现场很混乱,我一直在拉架,当时我摸了下我裤袋,没发现我的手机,我就怕是在劝架的过程中手机掉落了还是掉落在车上,所以我就返回去车上找我的手机,在车驾驶座上找到了,后来我和施伟钢听对方一个人说他是在油搓街的一家理发店打工的,我和施伟钢有去那里理过发,施伟钢认识那里的老板,所以他就用手机微信通话理发店的老板,我就拿过施伟钢的手机走到另外靠路边便利店一侧跟他通话,我就跟他说我弟施伟钢有跟他的工友发生了打架的事情,到时候双方再协商,如果有打到人了,再由我们赔医药费给对方,说完我就返回现场,我看到其中有一个男子的鼻子在流血,施伟钢就从车上拿出纸巾给他擦鼻血,这时候双方就没在动手打架了,就是互相拉拉而已,我们双方就都散了,我就开着这辆无牌的小车跟在另外一辆小车、施伟钢、高某广他们后面,我们到了龙山桥,我就没熄火下车,就骂施伟钢说吃饱没事总惹事情,说完之后,我就叫高某广他开摩托车送我回去,无牌的小车我就放在那里,大概过了一个钟头,我就看到施伟钢走路回来,也没看到那辆黑色无牌的小车了。事后,余某2、高某广和黄某高他们有来一起商量过赔偿对方,但余某2就不肯赔对方,我们跟高某广、黄某高他们就凑了4万元赔偿给对方并取得了对方对我们的谅解。被告人施某新对案发现场视频进行指认,指出视频截图中有余某2驾驶的小车、其驾驶的黑色无牌小车、黄某高、余某2、施伟钢及其本人。3.被告人黄某高的供述,2018年2月21日比较晚的时候(具体几点我就记不清楚了),施伟钢打电话叫我过去龙山桥一个大排档吃宵夜,当时我刚好在陆丰市,我就坐三轮车过去,到了那边之后,我看到施伟钢还有四五人在一起吃宵夜,我就在那边跟施伟钢他们吃了一会儿宵夜,由于太晚了,我就想离开回家,因为在早些时候,余某2有打电话给我,问我在哪里,要来找我,我说我在东海喝酒,问他有没有车载我回南塘,他说有,要晚些时候才能过来找我,说到时候过来施伟钢家附近龙潭路口的位置来找我,当时我就跟施伟钢他们说要走了,当时施伟钢其中一个朋友就说载我过去,我就上了施伟钢这个朋友的一辆黑色无牌小车开到龙潭路口下车,就在那边等余某2过来载我,这辆黑色无牌小车就离开了,不知过了多久,余某2就开着一辆灰色雅阁的小车过来载我,我们两人就准备要离开回家,这时候那辆黑色无牌小车又开了出来,我就看到黑色无牌的小车换成施伟钢的哥哥施某新在开了,他就在车上跟我们说施伟钢在龙山桥那边跟人打架了,说完他就开车走了,当时我听了之后,就怕施伟钢跟人打架出事,就想着去看看,我和余某2就赶紧开车跟着这辆黑色无牌的小车后面,一直到,我们就看到有一大堆人纠缠在一起打架,黑色无牌小车停好后,施某新就下车冲了过去,我们随后把车停好后,我就跟余某2也下车跑过去,就看到一大堆人打架,我和余某2两人就进去里面劝架拉架,大概劝了十几分钟,双方就没再打架,才各自散开,我和余某2两人看到没打架了,我就坐余某2的车回去南塘了,余某2就回去了。事情发生后,施伟钢有找到我说打到人了,在场的人凑些医药费要赔偿对方,不要把事情搞大搞复杂了,当时我想着虽然我没打人,但事情被闹大的话,我怕自己会说不清楚,会被公安抓了,所以就凑了1万多块给施伟钢去赔偿对方。我已经仔细辨认过了B组和C组两组微信聊天截图,并不是我的聊天记录,我也没有发过这些截图给任何人。被告人黄某高对案发现场视频进行指认,指出视频截图中有余某2驾驶的小车、黑色的无牌小车,施某新、施伟钢、余某2、及其本人。经对混合相片进行辨认,被告人黄某高辨认出7号男子是高某广,16号男子是余某2。4.被告人高某广的供述,2018年2月21日凌晨0时许,施伟钢就打电话叫我过去一个大排档吃宵夜,当时我到了现场看到施伟钢、施某新、黄某高还有另外一两个我不认识的男子在那边吃宵夜,后来大概吃了两个多钟头,我就看到有一辆黑色无牌的小车,我就开摩托车载着施伟钢先走了,我们开到“丽都KTV”附近时,施伟钢就有接到一个电话,就说龙山桥那边有点事,叫我掉头过去那边,我们就过去,就看到刚才一起吃宵夜的黄某高、施某新他们在跟另外四五个男子在吵架,吵了一会儿,双方就都散了,因为见到没什么事,我就开着摩托车又载着施伟钢先开走了,开到时,施伟钢又接到电话说龙山桥那边又有事了,叫我掉头再回去,我们掉头回去的时候就看到一大堆人在那边相互拉扯,我们停好摩托车后,跑过去的时候,就有两辆小车开过来停在那边,一辆是有牌的,另外一辆就是无牌的黑色小车,我和施伟钢当时是跑进去劝架的,我们两人就在拉双方的人出来,不让他们打架,但是在拉架的过程中,对方就误会我们是来打架的,一直推搡着我们,我当时就有点生气,就有还手打了对方几拳头,双方还是相互拉扯了一会儿,后来双方就散开了,我就开摩托车载着施伟钢往的方向走,施伟钢说有人要来接他,我就放他下去,我自己开摩托车回家了。当时在现场的有施伟钢、施某新、余某2和黄某高,其他人我就不认识了。听说双方是因为小车差点撞到对方摩托车的事引起吵架的。我当时就看到施伟钢有动手打人,黄某高有用脚踹到人,余某2和施某新有没有打人我就不清楚。我不清楚我打到谁,就是打到那个人上半身的部位。被告人高某广对案发现场视频进行指认,指出视频截图中有有牌的小车、无牌的小车,施伟钢及其本人。经对混合相片进行辨认,被告人高某广辨认出7号男子是黄某高,15号男子是施伟钢。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新、黄某高、高某广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某高虽能自动投案,但归案后没有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黄某高在本案中直接实施了殴打被害人的行为,起主要作用,不宜认为从犯。辩护人彭正民提出被告人属从犯,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均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提出被告人黄某高已经主动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又是初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施某新、黄某高、高某广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施某新、黄某高、高某广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化解了主要矛盾,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三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给予适用缓刑。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施某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黄某高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高某广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维聪
审判员 陈壮雄
审判员 张丽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蔡武团
书记员徐泽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