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322民初2608号 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上梅镇上梅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 被告孟石球,女,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琅塘镇太平铺村第九居民小组**。 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孟石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涌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孟中华
法官助理 龚 伟
书 记 员 吴凌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