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13334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广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9807Y。
主要
负责人:李小水,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从美,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正贵,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杨正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偿还本案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属原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撤回对被告杨正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财产保全费168.53元,合计254.53元,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
审判员 王 思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莫敏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