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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602执76号

钟贵兰与乐家伶、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钟某某;乐某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602执76号申请执行人钟某某,女,195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梵净山大道。被执行人乐某某,女,1971年9月18日出生,贵州省铜仁市人,住铜仁市碧江区鹭鸶岩路。被执行人张某,女,1965年8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金滩人和小区。本院在执行钟某某与乐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602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由被执行人乐某某、张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钟某某借款本金969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976元和本案执行费120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乐某某、张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作出债务分配协议,协议内容为:

一、由被执行人乐某某承担借款120000元,于2019年3月27日偿还申请执行人钟某某借款80000元,余款4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付清;

二、由被执行人张某承担借款885500元及利息,于2019年3月起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钟某某借款2500元直至付清借款为止。为此,申请执行人钟某某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9)黔0602执76号案件的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覃智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田 坤

书 记 员 王依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