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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1民初2458号

屈会勇与陈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1-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屈会勇;陈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1民初2458号

原告:屈会勇,男,1977年5月29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陈玲,女,1976年8月2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会勇与被告陈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屈会勇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陈玲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屈会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晓晖

审判员  泮晓朋

审判员  陈 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