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725执41号
申请执行人:陈训军,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执行人:罗延超,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训军与被执行人罗延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罗延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又没有其他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 刚
审判员 白景清
审判员 谢新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