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81执878号
申请执行人:李海宁,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青岛名家风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贺康,经理。
被执行人:贺康,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宁与被执行人青岛名家风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贺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8)鲁0281民初396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海宁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459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2019年2月28日在胶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财产线索,2019年3月1日启动第一次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2019年4月28日进行第二次总对总查控,2019年5月27日进行第三次总对总查控,2019年6月25日进行第四次总对总查控并发起人行查控。通过上述查控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9年5月28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贺康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开发区××路××内××单元××)房产一处,查封期间2019年5月28日至2022年5月2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贺康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查控及调查内容均无异议,且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瑞国
审判员 任吉梅
审判员 盛 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