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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85执333号

申请执行人隋建德与被执行人王美华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隋建德;王美华;郭九波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685执333号

申请执行人:隋建德,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

被执行人:王美华,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

被执行人:郭九波,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隋建德与被执行人王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的(2018)鲁0685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王美华、郭九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付给申请执行人隋建德借款60000元。案件受理费1993元,公告费280元,由被执行人王美华、郭九波负担1580元,申请执行人负担693元。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2019年4月9日、2019年6月24日两次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福建

审判员  邱清海

审判员  冯绍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梅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