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423执618号
申请执行人:陈新利,女,1973年8月24日生,汉族,住鲁山县。
被执行人:王明正,男,1987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陈新利与王明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423民初4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新利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经对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金辉
审判员 任超美
审判员 周振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亚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