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491财保6号
申请人:许艺,女,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显文,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杜春花,女,1965年3月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所:广东省珠海市××路××号××栋××单元别墅,香港居民身份号码:R××××(0)。
被
申请人:潘宏,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所:广东省珠海市××路××号××栋××单元别墅。申请人许艺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1.查封被申请人潘宏所有的位于广东省珠海市××路××号××栋××单元别墅的房产;2.冻结被申请人杜春花、被申请人潘宏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资金,以上查封、冻结金额以1035万元为限。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出具了《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01944011952000004)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潘宏所有的位于广东省珠海市××路××号××栋××单元别墅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杜春花、被申请人潘宏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以上财保措施的查封、冻结金额以1035万元为限。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许艺预交。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申请人需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聂斌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赖林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