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522执768号

龚秋玲、尹玉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龚秋玲;尹玉玲;黄俊青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22执768号

申请执行人:龚秋玲,女,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莘县。

被执行人:尹玉玲,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莘县。

被执行人:黄俊青,女,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莘县。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各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执行人申报及本院采取在金融、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财产调查等查控措施,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0678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子强

审判员  蔡木军

审判员  仲崇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路 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