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3民初2304号
原告:赤峰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建昌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安风瑞,经理
被告:陶守田,男,195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
原告赤峰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陶守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8,由原告赤峰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广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承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