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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527执144号

2019湘0527执144号(刘石与吴波涛、李会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绥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刘石;吴波涛;李会琴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527执144号申请执行人刘石,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61966********,住绥宁县长铺镇中心街**,。被执行人吴波涛,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41968********,,住绥宁县长铺镇万家坪居委会江口园**被执行人李会琴,女,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61971********,住,住绥宁县长铺镇万家坪居委会江口园**/div>刘石与吴波涛、李会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7)湘0527民初7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波涛、李会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石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标的1021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2019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吴波涛、李会琴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文

审判员 莫文召

审判员 梁利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闵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