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528执259号

焦艳红、毛再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焦艳红;毛再兰;黄德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528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焦艳红,女,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

被执行人:毛再兰,女,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执行人:黄德斌,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申请执行人焦艳红与被执行人毛再兰、黄德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宁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作出的(2019)湘0528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焦艳红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艳红与被执行人毛再兰、黄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毛再兰、黄德斌已被多个法院立案执行,且财产均已被其他法院控制,本院已做轮候冻结处理,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且对其名下的三辆车辆均已做查封处理(车辆未能实际扣押,处置不能),在本院即将采取下一步执行措施时,申请执行人焦艳红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0528执2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艳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