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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22民初1346号

孙新艳与邵翠芬、马晓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5-12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孙新艳;邵翠芬;马晓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2民初1346号

原告:孙新艳,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

被告:邵翠芬,女,195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

被告:马晓伟,男,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孙新艳与被告邵翠芬、马晓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

原告孙新艳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新艳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孙新艳负担。

审 判 员 马成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辰辰

书 记 员 许 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