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2民初1346号
原告:孙新艳,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
被告:邵翠芬,女,195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
被告:马晓伟,男,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孙新艳与被告邵翠芬、马晓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
原告孙新艳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新艳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孙新艳负担。
审 判 员 马成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辰辰
书 记 员 许 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