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5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梁鹏飞,男,汉族,1979年9月6日出生,住郸城县。
被执行人:陈同学,男,汉族,1971年10月21日出生,住郸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鹏飞与被执行人陈同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梁鹏飞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625执1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付占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玉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