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1002执1750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草庙子供销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曙光,男,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曙光饭店内。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草庙子供销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曙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0民终2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将王曙光占有使用的威环房公字第12-25号房屋腾空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的义务,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将威环房公字第12-25号房屋腾空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0民终2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