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琼96执21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国曙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东滨路永新时代广场2号楼5层5001室。
法定代表人:付冬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莹,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刘武,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金安农场金安作业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国曙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保定仲裁委员会(2018)保裁网字第4306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国曙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武支付借款本金24366.57元及逾期利息、信息服务费100元、仲裁费1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武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不动产、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海口市和澄迈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武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通过海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现场走访调查,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被执行人刘武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深圳国曙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申请执行人深圳国曙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武采取限制高消费、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查控措施,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刘武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刘武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国曙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罗南
审 判 员 李达光
审 判 员 王海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恒宏
书 记 员 陈家千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