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05执485号(2019)沪0105执485号
申请执行人:魏建强,男,1993年6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
被执行人:王志强,男,1956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执行人:周良泉,男,1964年2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刘祖疆。申请执行人魏建强以被执行人王志强、周良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沪0105民初630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魏建强人民币22000元、被执行人王志强、周良泉支付申请人魏建强人民币46,104.48元、诉讼费人民币1,517.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志强、周良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证券、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人民币22,000元,已全部履行本案应承担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魏建强与被执行人王志强、周良泉达成执行和解,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沪0105执485号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缪 巍
审 判 员 喻 晖
审 判 员 吴沁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熊利民
书 记 员 何 铭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