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04执3713号
申请执行人:杨XX,男,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执行人:范X,男,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申请执行人杨XX与被执行人范X健康权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104民初3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范X于判决生效后支付申请执行人61669.6元、利息542.88元、案件受理费730.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财产。2018年11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三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期限届满十五日前申请法院继续冻结,逾期申请或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继续冻结的法律后果。无房产、车辆信息。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标的61669.6元、利息542.88元、案件受理费730.5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费844 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蔷    二O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伍  盼 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