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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205执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陆宏新与被执行人夏东起、徐细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陆宏新;夏东起;徐细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205执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陆宏新 被执行人夏东起 被执行人徐细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205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夏东起、徐细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夏东起、徐细艳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遂对被执行人夏东起、徐细艳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股权、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徐细艳所有的、位于黄石市下陆区铜花北路**房屋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夏东起、徐细艳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陆宏新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夏东起、徐细艳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0205民初91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新证据或新线索,并经本院调查核实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瑾 璆

人民陪审员 和 代 娣

人民陪审员 胡 金 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石芳小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