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024执216号
申请执行人:金再发,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被执行人:祁门县瑞园外国语学校,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1024民初4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祁门县瑞园外国语学校银行存款人民币904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金德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