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5民初12785号
原告: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钟云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军,男,1961年11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
被告:王茜,女,1978年11月14日,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XXX号XXX号楼XXX单元XXX室。
被告:徐州格莱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鲁军。
被告:丁军,男,1971年2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被告:李传杰,男,1978年12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鲁军、王茜、徐州格莱玛服饰有限公司、丁军、李传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唯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泉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