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421执498号
申请执行人:王开林,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农民,住贵州省兴仁县已铃镇大荒坪村马草头组**。
被执行人:邓伟,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农民,,住湖南省衡阳县曲兰镇阳亭组公民身份证号:4304211986********。申请执行人王开林与被执行人邓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2018)湘0421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邓伟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开林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次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向被执行人邓伟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邓伟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及证劵信息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邓伟无银行存款、工商登记及证券信息情况。2019年5月14日对被执行人邓伟的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均无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2019年5月29日本院委托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邓伟名下的一辆车牌号为贵JVG8**哈佛汽车予以查封,该车因未能实际扣押而无法处置。2019年5月22日本院作出(2019)湘0421执498号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邓伟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19年6月20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2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62955.68元(本金153890元、迟延债务利息5143元、受理费1689元、执行费2233.68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灏
审判员 周小平
审判员 刘志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韶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