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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82执恢250号

申请执行人涟源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青梅、张克辉、张在文、龙新伟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涟源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谭青梅;张克辉;张在文;龙新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382执恢250号申请执行人涟源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涟源市。法定代表人陈洪斌,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谭青梅,女,住涟源市。被执行人张克辉,男,住涟源市。被执行人张在文,男,住涟源市。被执行人龙新伟,女,住涟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涟源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青梅、张克辉、张在文、龙新伟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涟源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的撤销执行申请书。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1382执恢2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平良

审 判 员  严楚军

审 判 员  李洪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曹正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