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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3执892号之三

芜湖市远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宫龙祥其他案由解除冻结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5-18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芜湖市远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宫龙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3执89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远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中国芜湖商品交易博览城H01#楼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60804414L。

法定代表人:丁仁义,总经理。

被执行人:宫龙祥,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2019)皖0203执892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宫龙祥的银行账户,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宫龙祥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世鸿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轲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