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3执89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远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中国芜湖商品交易博览城H01#楼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60804414L。
法定代表人:丁仁义,总经理。
被执行人:宫龙祥,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2019)皖0203执892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宫龙祥的银行账户,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宫龙祥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世鸿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轲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