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3民初2225号
原告:王云科,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蒙古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平庄支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街中段。
负责人:姜虹,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科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平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王云科于201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云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1元,由原告王云科负担。
审判员 祝亚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文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