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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03民初2225号

王云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平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5-06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云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平庄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3民初2225号

原告:王云科,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蒙古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平庄支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哈河街中段。

负责人:姜虹,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科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平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王云科于201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云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1元,由原告王云科负担。

审判员 祝亚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文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