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1724执291号

魏国斌与大竹县鑫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四川省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国斌;大竹县鑫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1724执291号

申请执行人:魏国斌,男,生于1953年8月29日,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被执行人:大竹县鑫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竹县黄家乡黄家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724000007222。

法定代表人:罗六印,执行董事。魏国斌与大竹县鑫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2018)川1724民初4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大竹县鑫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魏国斌货款470746.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77元。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大竹县鑫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大竹县鑫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执行中,经本院查询房管局、车管所、相关银行、证券和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大竹县鑫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6月2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大竹县鑫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查询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魏国斌,并依法对申请执行人魏国斌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魏国斌对本院财产查询情况无异议,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自力

审判员  罗文兵

审判员  何剑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梦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