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陕0727执4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略阳县支公司。住所地:略阳县。
法定代表人:张海宁,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剑,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王婷,女,汉族,1985年11月12日出生,甘肃人,现住略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略阳县支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婷保险合同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陕0727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王婷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略阳支公司保险赔偿金4718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王婷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略阳县支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47189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如实报告财产并及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婷未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婷的财产提起网络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王婷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金融无可用资产,有陕FXXXXX豪爵牌摩托车一辆,在略阳县无房屋登记信息。
三、经调查,被执行人王婷系略阳县XX镇XX村村民,家有两口人,与其子共同生活,未在辖区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无固定收入来源。另,本院依法提取案外人对被执行人王婷的债权17356.73元。
四、因被执行人王婷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五、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略阳县支公司告知了被执行人王婷的财产调查结果,并向其送达了被执行人财产查询结果通知书及被执行人信息、财产线索提供表,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婷其他可供执行的信息、财产线索。本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调查结果及本院采取的强制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均已如实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被执行人王婷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
本院认为: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客观真实。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47189元,执行到位金额17356.73元,本案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穷尽强制执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婷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并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8)陕0727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颖审  判  员   胡会强审  判  员   党小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盼 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