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730民初478号
原告:郝文涛,男,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张家口怀来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市府西大街3号财富中心大厦。
负责人:韩志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斌,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志强,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交投京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朝阳东大街晨光花城10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文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宏,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郝文涛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河北交投京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文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斌、潘志强,被告河北交投京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郝文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的财产损失、医疗损失等共计459596.34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8日7时许,原告驾驶车牌号为冀G×××××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京藏高速公路北京方向132KM+200M处时。因为躲闪公路上的异物,导致车辆与公路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害,原告受伤的交通故事。原告认为,此次事故是由于被告河北交投京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二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河北交投京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辩称,1、对事情发生的经过没有异议;2、该财产及人身损失都是原告自身原因所致与被告无关,原告在诉状当中所称是因躲闪公路上的异物导致与护栏发生碰撞,既然原告自认是躲闪异物而非直接碰撞异物,因此,躲闪时的车速多少?本人的驾驶经验是否丰富?均是造成事故的直接且唯一的原因,从原告的自称当中躲闪不及时或操纵汽车不规范才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在当时,来往汽车很多可能也有前车躲闪的行为,但都没有发生事故,恰恰是原告躲闪不及时所致,所以原告在本次事故当中主观上是有过错,而且被告依规履行了路面巡查义务,所以本次事故所造成的相关损失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而且此次事故也是单方事故,责任在原告,原告因对其不当驾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相关责任,请法庭驳回对被告交投的诉讼请求。躲闪异物并不必然导致与公路护栏发生碰撞,因此该起事故完全是可以避免的。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辩称,河北交投京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我公司投保的是公众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是1000万元,其次,我公司同意被告交投公司的答辩意见,我们对于原告此次车辆事故发生的陈述有异议,原告因为躲避公路上的异物而发生的交通事故,这个异物有多大?是否足以影响车辆通行?而且事故是发生在京藏高速公路上,我们都知道高速公路是三车道并行的,当时的事故路段即使异物影响前行,两边也有平直有效路面通行,稍有注意力的驾驶员通常都会避免此类事故发生,所以请求法庭驳回对交投公司及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8日7时15分,原告郝文涛驾驶车牌号为冀G×××××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京藏高速公路北京方向132KM+200M处,因躲闪异物,先于右侧护栏碰撞又与中央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一定程度损坏,原告郝文涛轻伤,一定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总队张家口支队怀来大队出具第201900213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确定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事故发生后,原告郝文涛依法缴纳公路路产赔(补)偿费1590元,花费施救费915元。原告到河北省怀来同济医院治疗,花费898.45元。2019年6月1日,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公估报告书》,公估结论为:冀G×××××的车辆损失金额为人民币239866元;原告花费公估费12493元。 另查明,冀G×××××轿车车辆登记人为案外人赵世明,2018年3月10日,赵世明将该车以403649.49的价格出售给本案原告郝文涛,双方签订的《协议》载明“现因车辆有剩余贷款,故延迟过户,在贷款还清后完成车辆过户手续”。 另查明,被告河北交投京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是10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以上事实由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交通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协议》、怀来同济医院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票据、《公估报告书》及公估费票据、京张高速公路养护巡查日志、庭审记录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一、结合有效证据,本院确定原告郝文涛因此次交通事故受到的经济损失为:车损239866元,公估费12493元,医药费898.45元,公路路产赔(补)偿费1590元,施救费915元,拆车费2500元,处理事故交通费500元(法院酌定),总计258762.45元。
二、此次交通事故在2019年2月8日7时15分发生,此时天还未全亮,开车视线很受影响,导致原告对高速上掉落的异物不能准确判断与躲闪为客观现实,又高速公路是一种全封闭供车辆高速行驶的道路,该特征决定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确保高速公路符合通行技术标准和良好的通行环境,负有及时清理路障、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的义务,机动车在履行了交纳车辆通行费的义务后,即享有使用高速公路并安全通行的权利。本案河北交投京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提交的《京张高速公路养护巡查日志》显示,其从2019年2月8日上午8点30至下午16点50进行了巡查工作,事故发生时,被告河北交投京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未进行巡查,未对高速公路上遗落的障碍物及时清除,未履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法定义务,据此本院认定被告河北交投京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应对原告因此次事故受到的经济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计258762.45元×80%=207009.96元。原告郝文涛作为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未能尽到安全谨慎驾驶的高度注意义务,故自身承担20%的责任。
三、被告河北交投京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支付理赔金207009.96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交投京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郝文涛支付赔偿金207009.96元,并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在公众责任险保险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二、驳回原告郝文涛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7元,被告河北交投京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担2203元,原告郝文涛18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春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帅梅 ——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