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1执354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宋平,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连灵敏,女,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宋平申请执行连灵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91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平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3月20日、2019年3月27日(人行查询)、2019年5月9日、2019年6月12日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连灵敏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以下可供执行的财产:1.被执行人连灵敏名下有车牌号为豫A×××**东风牌汽车一辆,已于2019年4月10日前往郑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进行查封,为轮候查封状态,我院无权处置。2.被执行人连灵敏名下银行账户有5399.57元款项可供执行,已冻结划拨,并返还至申请人账户。
二、2019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4月15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庭。
三、2019年3月2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2019年5月3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2019年4月9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及执行法院所在地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19年5月13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及执行法院所在地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截止2019年6月25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5399.57元。本院于2019年6月7日对申请执行人宋平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宋平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连灵敏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文涛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康绿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