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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782执2376号

冀清付、石在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冀清付;石在福;石林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782执2376号申请人冀清付,男,1955年1月15日生,汉族,住辉县。委托代理人侯四叶。被执行人石在福,男,1966年3月7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石林,男,1992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辉县。冀清付申请执行石在福、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冀清付依据生效的(2018)豫0782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2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石在福、石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在福、石林限期支付申请人冀清付借款2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被执行人石在福在上八里镇下八里村有一处旧房,但因是危房,故无法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石在福、石林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二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石在福、石林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裴 峰

审判员 李 炎

审判员 石 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传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