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粤1302执3538号
申请执行人:杨必文,男,汉族,1978年3月6日出生,户籍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被执行人:惠州市勇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
法定代表人:曾志勇。 申请执行人杨必文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勇鑫投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惠州市惠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城劳人仲案字[2019]20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惠州市勇鑫投资有限公司送达执行及申报财产通知书、财产处置议价方式确认书、财产申报表,执行人现已履行完毕惠城劳人仲案字[2019]207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费179元已由被执行人惠州市勇鑫投资有限公司全额缴纳。申请执行人杨必文确认已收到本案全部执行款并同意本院结案。至此,惠州市惠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城劳人仲案字[2019]207号仲裁裁决书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