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724民初2029号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云涛、宋会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5-20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云涛;宋会霞;李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24民初2029号

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城龙泉路西侧(龙泉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06042141371-1。

法定代表人:刘际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伟,该公司职工。

被告:李云涛,男,1972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告:宋会霞,男,197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告:李昊,男,1998年7月18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云涛、宋会霞、李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崔玉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洪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