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224执保40号
申请人:张水花,女,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仲夏乡太坪村**。
被
申请人:张智敬,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卢峰镇屈原社区**。原告张水花与被申请人张智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溆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水花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张智敬所有的车牌号为湘N0L7**号重型自卸货车和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溆浦县城北大盛综合农贸市场(1栋A)113号门面。担保人石飞以自己购买的位于溆浦县卢峰镇团结街金山花园小区三栋207号房屋作为担保,并出具担保书,保证如申请人张水花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愿意在担保范围内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并承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所需的全部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水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张水花的财产保全申请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张智敬所有的车牌号为湘N0L7**号重型自卸货车和在八万元的价值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溆浦县城北大盛综合农贸市场(1栋A)113号门面,期限为一年。
二、在十六万元价值范围内查封担保人石飞位于溆浦县卢峰镇团结街金山花园小区三栋207号房屋,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红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蒋 珊
书 记 员 罗辉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