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125执225号
申请执行人:龚朝辉,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罗田县人,住罗田县,
被执行人:王抗阳,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申请执行人龚朝辉与被执行人王抗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2018)鄂1125民初34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抗阳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王抗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王抗阳向申请执行人龚朝辉赔付劳务报酬款18500元,负担本案受理费131元、申请执行费178元,逾期后被执行人王抗阳未予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抗阳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田青松有银行及网络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等其它财产,对其名下号牌为鄂J×××**江淮牌货车予以查封,未处置。3、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对被执行人王抗阳户籍所在地的浠水县房地产管理局、浠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王抗阳无房地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对被执行人王抗阳户籍所在地的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浠水办事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王抗阳在该单位没有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5、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对被执行人王抗阳住所地的浠水县关口镇李河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该村民委员会证实:被执行人王抗阳系该村村民,在外务工,下落不明,条件一般。6、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将被执行人王抗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龚朝辉,并于2019年6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王抗阳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龚朝辉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抗阳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闵 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南豫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