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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525执655号

石有才、陈德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石有才;陈德生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525执65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住所地固始县城关中山大街与红苏路交叉口银博大酒店楼下。

法定代表人:姚光新,该行行长。被告石有才,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陈德生,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与石有才、陈德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主动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固始县人民法院(2019)豫1525执6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 非

审判员 祝遵鹏

审判员 朱新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