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9)鲁1526司惩129号被拘留人:王传波,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本院在执行(2019)鲁1526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王传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传波拒绝报告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传波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九年××月××日 来自:
(2019)鲁1526司惩129号
王传波保证合同纠纷民事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