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427执103号
申请执行人:普燕妮,女,1989年10月26日生,彝族,住新平县。
被执行人:瞿磊,男,1989年4月5日生,汉族,住新平县。 申请执行人普燕妮与被执行人瞿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的(2018)云0427民初14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
一、由被告瞿磊偿还原告普燕妮借款本金40000元及计算至2018年11月14日的利息5940元,履行方式:自2018年12月起每月20日前偿还2500元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若被告瞿磊未按期足额履行偿还义务,原告普燕妮可就未到期的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948元,减半交纳474元,由被告瞿磊负担。因瞿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普燕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方查找,被执行人瞿磊现下落不明,于2019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瞿磊母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瞿磊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瞿磊现下落不明,通过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瞿磊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瞿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普燕妮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瞿磊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天润
审判员 李永文
审判员 冯玲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俊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