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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03民初633号

高峰与吴琼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4-01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峰;吴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03民初633号原告高峰。被告吴琼。

原告高峰诉被告吴琼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高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高峰负担。

审判员  许庆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秦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