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03民初633号原告高峰。被告吴琼。
原告高峰诉被告吴琼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高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高峰负担。
审判员 许庆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秦爽 来源:百度搜索“”
高峰与吴琼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03民初633号原告高峰。被告吴琼。
原告高峰诉被告吴琼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高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高峰负担。
审判员 许庆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秦爽 来源:百度搜索“”